




随着中国**的步伐不断加深,外国企业在华所涉民商事诉讼越来越多。近年来,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修订,涉外诉讼相关法律规范不断完善,但该领域仍有不少实践操作问题值得注意。本文从诉讼当事人、管辖、公证认证三个角度,详解外国企业在华所涉民商事诉讼几大实务要点,希望对外国企业有所帮助。目前,由于境外文件在国内使用的频率越来越多,因此从境外的离岸公司注册证书,到境外结婚证、出生证等,这些文件若要在国内使用,其前提就是要办理境外文件的公证程序。根据国际惯例,外国文书送往中国使用,除有双边协议或多边协议或一国单方免除认证外,均须办理领事/**认证。同时根据「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申请外商投资的公司的审批和设立登记时向审批和登记机关提交的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和闽台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在没有其它涉外因素的前提下,如果诉讼主体涉及在中国境内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如果诉讼主体涉及境外的外国企业,应当适用涉外诉讼程序。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可以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因分支机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作为被告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追加设立该分支机构的外国企业为共同被告。那么,如果诉讼主体是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外国企业,应当适用什么程序?
对于外国当事人所签署的相应法律文件的公证(认证)程序,需视情况而定。
若当事人所在国与我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明确了相关证明程序的则按照条约规定执行;若没有条约规定的,首先应当由该国或该国内实行独立法律体系区域内,有公证资格的机构出具有效公证文书,再区分情况按如下程序办理:
◆ 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送往中国(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或有关文书,需先经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认证后,再送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送往中国(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或有关文书,需先经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和与中国有外交关系国家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后,再办理中国驻该*三国使领馆的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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