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家一起先看看需要办理中国香港公司公证的法律依据。
依照《中国委托公证人(中国香港)管理办法》(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五条 委托公证人出具的委托公证文书,须经中国法律服务(中国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审核,对符合*程序以及文书格式要求的加章转递,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予转递.”
《中国委托公证人办理公证文书规则(试行)》(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十一、委托公证人出具的公证文书必须按照本规则附件二规定的程序送中国法律服务(中国香港)有限公司审核、加盖转递专用章后,方可发至内地使用.”
较高人民法院、**部《关于涉港公证文书效力问题的通知》(1996年2月18日)“在办理涉港案件中,对于发生在中国香港地区的有法律意义的事件和文书,均应要求当事人提交上述委托公证人出具并经**部中国法律服务(中国香港)有限公司审核加章转递的公证证明;对委托公证人以外的其他机构、人员出具的或未经审核加章转递程序的证明文书,应视为不具有《*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公证文书的证明效力和执行效力,也不具有《*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四十三条规定的对抗*三人的效力,所涉及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注册的中国委托公证人(中国香港)名单的通知》【司办通﹝2008﹞97号】(二零零八年12月16日)
中国香港公司公证认证,国际性海牙律师公证中国香港公司主体资格公证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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