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据中国大陆的关联法例及行政管理方面的规则,下列情况需要进行公证:
中国香港公司预备在大陆建立公司、分公司或代表处。
中国香港公司董事会抉择用于大陆时,须由中国**部托付评判人进行公证。
中国香港公司或自己托付授权别人或大陆的律师业务所处置特定业务时,亦须公证。
请求内地亲属来港久居或来港接收工业。
预备在大陆建立个体工商户,请求核实”中国香港效劳供给者身份”及预备从事CEPA协议项下之其他事项时,需依照需求由中国**部托付评判人进行公证。
继承过程触及大陆产业,触及大陆的赠与、受赠事宜。
在内地发生诉讼时,有必要为中国香港提交诉讼依据。
根据大陆有关行政部门的需要,有必要对某些文件,事实或行为进行公证。
中国香港高等法院加签
经由中国香港国际公证人签署及盖章后的文件,有部份需在中国香港高等法院加签。需要在高等法院加签的文件都是在1961年海牙免验证公约(Hague Apostille Convention) 成员的国家或地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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