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这些年来,据《中国委托公证人(中国香港)管理办法》规定:
中国委托公证人必须具有中国香港
认可律师资格及执业十年以上的*律师,由中国**部集中组织有关的业务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后委任。
主要职能是证明发生在中国香港地区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
中国香港委托公证人制度,即中国香港居民或中国香港公司在内地处理法律事务所需公证书须由**部任命的委托公证人出具,并经中国法律服务(中国香港)有限公司加章转递,才能发往内地使用。
实行这一制度,是基于中国香港和内地之间法律制度不同,办理公证证明所依据的法律、办证程式和效力不同而设置的一项特殊法律制度,核心是为了确保中国香港发往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
中国委托公证大致可以分为五类:声明书、证明单方面签署的法律文书、证明法律事实、证明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证明双方或多方签署的法律文书。
1、个人之证明类别
(1)证明身份,包括:国籍、护照资料、身份证资料、出生证明、结婚证明等;
(2)证明为物业之登记业主或企业之东主、股东或董事;及证明收入,银行资信,经济情况,书面单据,已签订之经济合同、购房协议、贷款协议,担保合同及其它有关个人之资料等。
(1)证明有限公司情况,包括:注册地址、注册编号、股东、董事、议决书、注册资本等资料;
(2)证明无限公司中独资东主或合资股东情况、成立日期及商业登记号;
及提供公司出具之书面单据,会计报告,银行资信,拥有物业证明,按揭状况,已签订之合同包括担保文件及其它有关企业之资料等。
所有公证文书都必须由中国委托公证人亲自办理,即亲自审查相关文件,核查当事人身份,见证当事人签名,并亲自在公证文书上签名,不得由他人代替。委托公证人所办理的公证文书必须符合合法性、真实性的要求。
相关公证筹划法律问题
这儿大家举个事例,伴随着内地与中国香港的沟通交流日渐渐深,愈来愈多的中国香港公司在内地开展项目投资或是大型活动,如开设合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企业或者服务处,又或是开展诉讼、商标注册申请、新项目招投标等主题活动时,有关**机构都必须对其企业的主体资格开展证实。而企业主体资格证实,一般指的是申请注册设立公司的文档,也就是要对中国香港公司的申请注册文档开展中国香港律师公证(我国授权委托公证人公证)。
全部来源于中国香港的文档必须在中国内地应用时,必须盖上由*共和国**部门授权委托中国香港律师申请办理内地应用公证公文的转寄用章以后,即可在中国内地申请办理有关商业服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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