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于外国当事人所签署的相应法律文件的公证(认证)程序,需视情况而定,若当事人所在国与我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明确了相关证明程序的则按照条约规定执行,若没有条约规定的,首先应当由该国或该国内实行独立法律体系区域内有公证资格的机构出具有效公证文书,再区分情况分别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送往中国(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或有关文书,需先经该国外交部或其*机构认证后,再送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附中国驻纽约**馆认证程序须知(见附3),供参考。其他国家和地区具体认证程序可在中国驻该国使领馆网站查询或电话咨询。
(二)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送往中国(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或有关文书,需先经该国外交部或其*机构和与中国有外交关系国家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后,再办理中国驻该*三国使领馆的认证。
1.拿到海牙公约组织成员国使用,只需将文件经由中国香港国际公证人公证,然后送交中国香港高等法院认证(也叫加签),即可使用。2.拿到非海牙公约组织成员国使用,需先经过中国香港国际公证人公证,然后送交中国香港高等法院认证,最后拿到使用国驻中国香港领事馆认证。3.如果该国在中国香港没有领事馆,则需要将高院加签后的文件送外交部驻港特派员公署认证,然后送该国驻北京大**认证。如文件需要拿到中国大陆使用,则需要按照以下流程操作:
中国香港的文书送往中国(内地)使用,先经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然后公证后的文书必须经过*部门「审核、登记和加章转递」后才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才能送往中国内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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