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香港公司注册名称的规定

时间:2025-02-19浏览数:303

        要注册成立一间本地有限公司,应首先拟订一个公司名称,现有的公司也可藉通过一项特别决议更改其名称。
公司注册处处长 (「处长」不会对公司名称给予临时批准。因此,申请人在拟订公司名称时,必须确保拟
用的公司名称符合注册规定。如拟用的公司名称不能注册,申请会遭拒绝, 因而须重新提交申请。


1、公司可注册一个英文名称及 /或 一 个中文名称,但不得使用英文字/字母与中文字组合而成的名称 。

2、公司英文名称的较後一个字须为 “Limited”,而中文名称的较後四个字 须为「有限公司」。 

3、 公司的中文名称必须是繁体字,这些繁 体字须在《康熙字典》或《辞 海 》及 ISO 10646 国际编码标准内找到。简体字概不接纳。

      一般来说,如有下列情况,公司名称将不获准注册:
1、拟注册的公司名称与出现於处长备存的《公司名称索引》内的另一名称相同;


2、 拟注册的公司名称与根据某条例成立或设立的法人团体的名称相同;


3、处长认为使用拟注册的公司名称会构成刑事罪行;


4、处长认为拟注册的公司名称令人反感或因其他原因是违反公众利益的。


5、拟注册的公司名称与出现於处长备存的《公司名称索引》内的另一名称相同;


6、 拟注册的公司名称与根据某条例成立或设立的法人团体的名称相同;


7、处长认为使用拟注册的公司名称会构成刑事罪行;


8、处长认为拟注册的公司名称令人反感或因其他原因是违反公众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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