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有下列情况,公司名称必须先获得处长的事先批准才可注册:
1、处长认为该名称会令人产生印象,觉得该公司与*人民**或 其任何部门或机关、或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或其任何部门或机关 有任何方面的联系。除非有关公司确实与*人民**或中国香港特 别行政区**有联系,否则该公司名称将不获准注册。
有些字一 般会令人产生上述联系,
例 如:「 部 门 」(“Department”) 、
「政 府 」 (“Government”)、
「 公 署 」(“Commission”)、
「 局 」(“Bureau”)、
「 联 邦 」(“Federation”) 、
「 议 会 」(“Council”)、
「 委 员 会 」(“Authority”) 等,因此通常不会获准用於公司名称;
申请人应就上述类别的公司名称向处长查询,并以书面就使用这类名称徵求同意,然後才交付申请注册成立公司或更改公司名称的文件作登记。有关申请需要提交到注册处新公司注册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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