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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时间,不少客户都留意到税务局发布的“税务代表通函”中的较新要求:今年开始要求所有法团要在提交税表的同时,连同财务报表一同提交,而有2种情况可以豁免提交,其中之一,就是属于《公司条例》(*622章)规定的“不活动公司”。
“不活动公司”,其实是处于正常公司运营或撤销公司注册之间一个相对特殊的状态,宣布成为“不活动公司”的公司,可以豁免部分公司义务,只需要满足《公司条例》中的某些要求和规定,例如依时缴付商业登记费用,就能以较低的维护成本保留公司名称和品牌或者保护某些知识产权等。
什么是“不活动公司”
“不活动公司”,即依据*622章《公司条例》*5条规定完成相关公司决议程序,宣布公司即处于不活动状态,成为“不活动公司”。须要注意的是,公司一旦申请为“不活动公司”,公司就不得进行任何会计交易,直至恢复为不再是“不活动公司为止”。
申请成为“不活动公司”的条件
要宣布公司成为“不活动公司”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在财政年度内(自公司成立之日或规定的任何日期起)没有进行任何会计交易
(2)申请时没有任何未偿还债务
(3)申请时已经完全履行中国香港公司注册处的义务:包括提交周年申报表、提交年检费用以及没有欠缴的罚款
(4)申请时已完全履行中国香港税务局的义务:包括更换商业登记证(BR书)、缴纳中国香港公司商业登记相关费用包括罚款
(5)须有持有公司较少75%的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决议同意公司成为不活动公司(即公司所有股东表决权的75%)
①召开中国香港公司股东大会,在会上表决:“该中国香港公司即将进行休止的行为”
②经持有公司较少75%的表决权的成员通过决议同意该决议
③将该决议以书面形式知会该中国香港公司所有董事
另外,并非所有公司都能申请成为“不活动公司”,依据《公司条例》现行规定,以下类型的公司,不能申请成为“不活动公司”:
(a) 《银行业条例》(*155章)*2(1)条所界定的认可机构;
(b) 《保险业条例》(*41章)*2(1)及(2)条所界定的保险人;(由2015年*12号*165条修订)
(c) 根据《及条例》(*571章)*V部获发牌经营该条例附表1*1部*1条所界定的受规管活动的业务的法团;
(d) (c)段所述的法团的属《及条例》(*571章)*VI部所指者的有联系实体;
(e)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485章)*2(1)条所界定的核准受托人;
(f) 有属(a)、(b)、(c)、(d) 或(e)段所指者为其附属公司的公司;或
(g) 在紧接有关特别决议通过之前5年内的任何时间曾属(a)、(b)、(c)、(d)、(e)或(f)段所指者的公司。——(过去五年的任何时候,属于上述任何类别公司的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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